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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3 10:41??????来源:市交通运输局?????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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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使用,严格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交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系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实现全程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音像记录即通过音像设备以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文字记录即文字、符号、图表、电子数据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真实、合法、客观、全面、公正、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交通运输系统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等文件规定的制式文书,规范填制,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送达合法有效;

(二)交通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交通服务窗口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在工作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对所有交通行为相对人办理交通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过程。

(二)执法询问室、交通行政复议(听证)室等场所的影音监控设备应当在实施相关交通行政执法事项时开启,事项结束后关闭。

(三)交通执法记录仪记录,应当符合《衡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所有交通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文字方式进行记录。对交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应当同时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具体使用管理规定详见《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交通系统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时记录登记、受理、办理过程,并对申请的登记、受理情况以及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一次性补正申请材料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启动原因、行政相对人基本情况、办案人员受(立)案意见、负责人批准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在启动后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调查取证(核查)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对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听证告知情况和申请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交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意见、专家论证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告知情况、集体讨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十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须送达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送达情况,留存行政执法文书的副本和送达凭证。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予以记录。对强制执行的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决定送达情况、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与执行情况等进行记录。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同时采取录像方式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十九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拟作为交通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材料目录,及时归档,并按规定移交给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U盘、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交通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30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保存、使用和管理。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泄露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交通行政许可(确认)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交通行政许可(确认)的受理、审核和送达活动,通过交通服务大厅(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视频监控、现场勘验音像及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确认)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确认)、不予许可(确认)、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行政许可(确认)审查中,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交通行政许可(确认)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及勘验审查报告等执法文书对审核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确认)的内部审批流转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下设具体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实施的日常检查、安全监管检查、双随机抽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检查情况;

(二)调查取证及固定证据等情况;

(三)被检查的场所、物品等情况;

(四)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五)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现场记录;及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交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交通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二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资料与视听资料(含执法记录仪采集的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要环节全面推行执法记录仪辅助执法。

第三十三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图、举报案件登记表、抽样取证申请书、抽样取证决定书、证据登记保存申请书、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扣押财务申请书、扣押财务决定书、委托鉴定书、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的视听资料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规定,并使用案件处理意见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

第三十六条 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送达交通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前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通过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的形式进行书面记录,并对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通过制作书面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案卷移送函、送达回证等进行文字记录,并对送达情况全过程作音像记录。

第五章  交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条 交通行政强制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施交通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采用行政强制申请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实施交通行政强制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告知行政强制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七)经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是否到现场的行政强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交通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

第四十四条 交通行政征收过程采用文字记录全过程,并通过非税缴款书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对交通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文字记录,采取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音像记录,通过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交通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市局定期对执法记录采集数量、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事项是否完整、录制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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